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306號
MLDV,114,補,306,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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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黃怡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被告之林書緣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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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