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
內,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劉佳怡之被繼承人劉德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
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
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僅列系爭土地為分割標的,惟經本
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劉德炎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系爭
房地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將全部遺產列為分割之標的
,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