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被 告 陳張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
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8月13日
以通苑資字第32200號收件,108年8月16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
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4,425,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3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苑裡鎮苑南段) 土地公告現值(元/㎡) 面積 (㎡)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399地號土地 36,000元 242.17 1/4 2,179,530元 2 399-1地號土地 36,000元 142.73 1/4 1,284,570元 3 402地號土地 40,998元 387.95 1/20 795,259元 4 407-5地號土地 57,000元 21.15 1/20 60,278元 5 587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422,500元 1/4 105,625元 合計 4,425,2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