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4年度,126號
MLDV,114,苗簡,126,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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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苗簡字第126號
原 告 謝文明

被 告 林龍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179號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1頁)。嗣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4
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並於114年4月2日確定在案。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
詢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至5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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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