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4年度,116號
MLDV,114,苗簡,116,202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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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1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林淳佑
林益瑶
被代位人 鍾明祐
被 告 鍾邱寶珍
鍾清
鍾榮章

鍾碧

鍾沛潔

彭苡晴

彭淑芬

彭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鍾坤城所遺如附表二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三應繼分比例
欄所示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代位人鍾明祐與被告按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
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即債務人鍾明祐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
,其後未依約如期繳款,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尚積欠新
台幣(下同)279,728元未為清償,已取得債權憑證。被繼承
鍾坤城於民國111年7月13日死亡,其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一
所示,其遺產如附表二所示。故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
代位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鍾坤城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述。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有關原告之主張,有債權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促 字第807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家事網站資料乙份、被代位人最新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戶 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且被告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核原告主張與上 開證據相符無誤,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 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 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 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 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若執行法院已就系爭房地之公 同共有權利為查封,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 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 抗字第240號判例、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法律問 題研討結果參照)。本件原告為鍾明祐之債權人,且迄未受 償,鍾明祐自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惟其怠於行使分割遺產 、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之權利,致原告之債權未能受償,原告 為保全債權,代位鍾明祐請求分割系爭遺產,即屬有據。三、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 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而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 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係由鍾明祐與被告就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並無不公平之處,也不影響不動產之使用 效益,且附表二所示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原告僅得就鍾 明祐分得部分為強制執行,而其餘被告對於各自分得部分, 則可自由處分、設定負擔,實較為有利。故本院審酌附表二 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認上開遺產 由鍾明祐與被告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應屬適當。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 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為保全債權而行 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是原告與被告間實屬互蒙其利 。原告代位債務人鍾明祐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 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由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 負擔,並由原告負擔其債務人鍾明祐應分擔部分,始屬公允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表一: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鍾坤城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民國107年5月7日歿 配偶 鍾邱寶珍(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長男 鍾榮助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53年1月1日歿 長女 鍾碧好(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次男 鍾明祐(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鍾榮宗) 次女 鍾金保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82年9月2日歿 配偶 彭成廣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無繼承權 長女 彭苡晴 (代位繼承)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次女 彭淑芬 (代位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彭淑婷 (代位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男 鍾清森(繼承)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四男 鍾榮章(繼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女 鍾沛潔(繼承) 民國00年0月0日生
附表二:被繼承人鍾坤城之遺產(卷55-65頁、93-132頁)編號 名稱 內容 繼承人分割前權利範圍 0 苗栗縣○○鎮○○段0地號土地(重劃前社苓段公館子小段21-10地號) 標示部 (一)面積:24.05㎡ (二)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三)使用地類別:水利用地 (四)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0棟 公同共有 2025分之94 0 苗栗縣○○鎮○○段0地號土地(重劃前社苓段公館子小段21-18地號) 標示部 (一)面積:27.87㎡ (二)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三)使用地類別:交通用地 (四)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0棟 0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劃前社苓段公館子小段21-15地號) 標示部 (一)面積:108.81㎡ (二)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三)使用地類別:交通用地 (四)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0棟 0 苗栗縣○○鎮鎮○段000地號土地(重劃前公館子小段26-1地號) 標示部 (一)面積:596.75㎡ (二)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三)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 (四)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6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0棟 公同共有 1分之1 附表三:分割比例、訴訟費用負擔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 0 鍾明祐 7分之1 7分之1 0 鍾邱寶珍 7分之1 7分之1 0 鍾碧好 7分之1 7分之1 0 鍾清森 7分之1 7分之1 0 鍾榮章 7分之1 7分之1 0 鍾沛潔 7分之1 7分之1 0 彭苡晴 21分之1 21分之1 0 彭淑芬 21分之1 21分之1 0 彭淑婷 21分之1 2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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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