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司簡調字,114年度,71號
MLDV,114,苗司簡調,71,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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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簡調字第71號(調10)
聲 請 人 陳曾清梅 住○○市○○區○○里○○街000○0號
代 理 人 陳育晴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7
相 對 人 張浚銨  住苗栗縣三灣鄉永和村10鄰上双坑33之
            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張之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苗司簡調字第7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1日上午10時1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周曉羚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育晴
相 對 人 張浚銨
張之人
調解 委員 劉增坤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5萬元(不含已清
償之強制醫療險費用)。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30日前先行連
帶給付50萬元,餘25萬元自114年5月25日起,按
月於每月25日前連帶給付15,000元至清償為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款項應匯
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高雄
市美濃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陳曾清梅)。
二、兩造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育晴
相 對 人 張浚銨
張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曉羚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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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