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28號
MLDV,114,救,28,202504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段氏越河
代 理 人 廖彣律師
相 對 人 日玖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14年度勞專調字第4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
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訴訟,經本院以114年度勞
專調字第4號事件審理中,觀之其起訴請求,尚待法院調查
證據認定,非於法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1/1頁


參考資料
日玖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