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35號
MLDV,114,司繼,235,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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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羅國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羅金煥之子,被繼承
人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
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
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等件為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1日死亡,聲請人於114年3月14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惟未提出完整之遺產清冊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補正,該補正通知
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本院114年3月27日苗院漢家家四
114司繼235字第08676號通知書暨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證,
惟其迄今猶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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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