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相 對 人 陳義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7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
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41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
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600萬元,並
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31
年12月14日止,另約定第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第37期
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以合理
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借款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600萬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
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
逾期繳款通知單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3月2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蓬萊段 48-97 4,75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