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佳芯即許家蓁即許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獎金)所在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