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376號
MLDV,114,司執,10376,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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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佳即許家蓁許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獎金)所在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 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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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