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范稚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366元,及其中45,0
27元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范稚芸 於111年02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
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
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范
稚芸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5027元,但於113年06月1
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
等,共計新臺幣5136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
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