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古卉蓁即古蘭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古卉蓁即古蘭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
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
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
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8
年3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8年3月2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60,151元消費款、新臺幣3,365元循環利息、
新臺幣622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64,138元整未為
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
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151元 古卉蓁即古蘭鶯 自民國98年3月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60151元 古卉蓁即古蘭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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