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鎮陽即鍾維彬即鍾添福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鍾鎮陽
即鍾維彬即鍾添福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2年6月20日
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照
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發支付命令,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