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66號
MLDV,114,司促,2066,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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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徐毓

林惠珠

徐曼琳徐德福之繼承人


徐妤婷徐德福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徐曼琳徐妤婷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徐德福(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徐毓民、林
惠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3,408元,及自民國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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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