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謝致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077元,及自91年5月28日
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自9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即16%)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致遠於民國91年0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
,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
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
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
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