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8號
MLDV,113,訴,24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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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劉建德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智偉律師
被 告 許正敏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杜鈞煒律師
王妤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
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間存有居間契約關係:
  被告前委由原告居間仲介出售被告所有之苗栗縣○○鎮○○段00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時約定應依系爭土地成
交總價之2%計算服務報酬,兩造據此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
簽立土地買賣斡旋契約書(下稱系爭斡旋契約)。嗣經原告
居間斡旋後,被告與訴外人即買主黃素珍就系爭土地成立買
賣契約,買賣總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119萬元,被告
已如數收取全部買賣價金。故依系爭斡旋契約約定,被告應
給付原告依買賣總價2%計算之服務報酬即162萬3,800元【計
算式:81,190,000x2%=l,623,800),然被告竟拒絕給付,原
告為保障自身權益,遂委請律師於113年4月15日以存證信函
為催告後,被告迄今仍分文未付。為此,爰依民法第565條
、第568條及系爭斡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居間
報酬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62萬3,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斡旋契約之停止條件尚未成就,故原告不得請求報酬:
 ⒈訴外人即被告之父許清木與鄰地所有人蕭福松間存有土地糾
紛:
  蕭福松與被告之父許清木於52年間簽訂賣渡證書(下稱系爭
賣渡證書),約定由許清木出售位在苗栗縣○○鎮○○段○○○段○0
0號土地內之公共埤川水利地(下稱系爭水利地,面積約16
坪,非屬本件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予蕭福松。然嗣後蕭福
松均未曾要求移轉上開土地所有權,迄至60餘年後,蕭福
欲將自身名下土地出售予黃素珍之際,約定其出售土地範圍
包含系爭水利地,同時要求原告等仲介人員處理上開糾紛,
並另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要求原告應給付出售土地利益15
2萬餘元(下稱水利地糾紛)。
 ⒉被告要求原告弭平父執輩與鄰地間之買賣糾紛及取回系爭賣
渡證書,以作為系爭斡旋契約之停止條件:
  被告於簽訂系爭斡旋契約後查悉上情,遂委由被告之子許智
揚與原告及其仲介團隊成員即訴外人劉澤裕進行磋商,除確
保出售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金額與蕭福松一致外,並同時要
求原告應取回系爭賣渡證書及彌平水利地糾紛,否則將拒絕
仲介服務費,原告等人為促成系爭土地買賣契約順利簽訂,
遂於113年1月2日系爭土地買賣契約簽立之前,由劉澤裕
面允諾上開條件,同時由被告與買方、原告簽立承諾書(下
稱系爭承諾書),約明原告應全權處理被告與蕭福松間之紛
爭,並應將系爭賣渡證書及蕭福松放棄追訴等相關文件取回
交付予被告等內容,故系爭承諾書應為居間報酬請領之停止
條件之約定。
 ⒊停止條件未成就前,原告不得請求居間報酬:
  然原告迄今仍未履行系爭承諾書所定上開條件,蕭福松甚至
寄發前述存證信函予被告要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故應認原
告未完成該系爭承諾書之停止條件,自不得請求居間報酬。
㈡、又縱認被告負有給付居間報酬義務,然本件居間仲介人員並
非僅原告一人,故原告應僅得依比例取得405,905元。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前委由原告居間仲介出售被告所有之系爭土地,並約定
應依系爭土地成交總價之2%計算服務報酬,兩造同時於112
年12月25日簽立系爭斡旋契約。嗣經原告居間斡旋後,被告
與買主黃素珍就系爭土地成立買賣契約,買賣總價合計為8,
119萬元,被告並已如數收取全部買賣價金(見院卷第62頁)

㈡、蕭福松與被告之父許清木於52年間簽訂有系爭賣渡證書,約
定由許清木出售系爭水利地予蕭福松,嗣後未辦理上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見院卷第257頁)。
㈢、蕭福松嗣後於112年12月25日委請原告居間仲介,欲出售其名
下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土地予黃素珍,並將
系爭水利地列入委託出售之標的(見院卷第257頁)。
㈣、蕭福松於113年3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依據不當得利
、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出售上開水利地予
黃素珍所得價款152萬餘元返還(見院卷第257頁)。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業已履行居間仲介義務,得依民法第565條、第568條及
系爭斡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居間報酬:
  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
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
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民法
第565條、第5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斡旋契約
係成立於兩造間,且約定應依系爭土地成交總價之2%計算服
務報酬,而經原告居間斡旋後,被告與買主黃素珍就系爭土
地成立買賣契約,買賣總價合計為8,119萬元,被告並已如
數收取全部買賣價金等情,既為兩造不爭執,則原告依據上
開規定及系爭斡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依系爭
土地買賣總價8,119萬元之2%核算之服務費即162萬3,800元
【計算式:81,190,000×0.02=1,623,800元】,自屬有據。
㈡、系爭承諾書之約定內容,性質上並非系爭斡旋契約之停止條
件或契約附款:
  按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
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所謂停止條件,乃指當事人
約定以將來不確定事實之發生與否,作為法律行為是否生效
之條件,即如該事實不發生,條件即不成就,法律行為即不
發生效力。本件被告辯稱:系爭承諾書約明被告與蕭福松間
之紛爭,原告應全權處理及應將系爭賣渡證書及蕭福松放棄
追訴等相關文件予被告等內容,係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
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附停止條件之内容,故系
爭承諾書應為居間報酬請領之停止條件之約定云云,固提出
系爭承諾書為憑(見院卷第53頁)。然查:
 ⒈系爭承諾書記載:「…蕭福松先生與許正敏先生之間,有關承
買灌溉水溝之事宜,今由所有見證人全權處理(並請提示證
明文件及放棄法律之追訴權,以資處理),恐口說無憑,特
據此承諾書為證」等內容(見院卷第53頁),且經原告、劉澤
裕等人於上開承諾書見證人欄位內署名等情,除有卷附承諾
書可參外(見院卷第53頁),亦為原告不爭執,固可認定原告
確有簽立上開承諾書,並依約負有全權處理蕭福松與被告間
水利地糾紛之義務等事實。然遍觀該承諾書所載內容,則未
見諸如系爭斡旋契約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原告是否依承諾
書履行處理水利地糾紛等相關約定,故僅憑上開承諾書,能
否認定上開承諾書構成系爭斡旋契之停止條件或契約附款一
節,已待商榷。
 ⒉其次,證人許智揚雖證述:我是被告之子,代表被告與仲介溝
通處理出售系爭土地事宜,原告先前曾帶劉澤裕到我家,向
我們表示他們是一個仲介團隊,當時劉澤裕也向我表示她代
替原告向我溝通,他們當時想要說服我們出賣系爭土地,並
提到鄰地地主蕭福松跟我家的土地有持份上的糾紛這件事,
當時我們家不想要額外出錢處理這件事,後來與我聯絡的仲
介人員有原告、劉澤裕等人,系爭斡旋書簽立後當日我即電
話連繫原告,後來原告沒連繫我,我才與劉澤裕電話聯繫,
當時劉澤裕在電話中表示代替原告與我溝通,劉澤裕還是希
望說服我們賣地,劉澤裕於電話中有答應要拿回系爭賣渡證
書正本及代為處理糾紛等條件,我們才同意簽立土地買賣契
約,我並於通話中向劉澤裕表示若未達成上開條件,則要扣
下仲介費,劉澤裕並於113年1月2日當日前往簽立系爭土地
買賣契約的途中交付系爭承諾書給我等語(見院卷第233至23
6、239頁)。而兩造於112年12月25日簽立系爭斡旋契約後,
被告之子許智揚旋接續以電話於112年12月25日晚間聯繫原
告,及於112年12月27日、12月28日、113年1月1日電話聯繫
劉澤裕,有卷附電話錄音光碟暨譯文可參(見院卷第77至138
頁及資料密封袋)。觀諸許智揚劉澤裕間之歷次對話內容:
 ⑴112年12月27日對話提及:
  許智揚(下稱『許』):但是我們有一個條件,就是希望你去
    跟對方磋商一下,就是你們應該還記得說什麼蕭福松那
一位先生,蕭福松地主,他以前他有一張合約上面說什
麼跟...。
  劉澤裕(下稱『劉』):這個我跟你報告,這個蕭福松有把那
    個合約給我們,那我也有…你伯父也這樣講,他知道說那
大概多了16坪,就是他那個蕭福松他們,他也是你們的
親戚阿,當初買來跟你沒買做水溝,種稻子要淹水的水
溝,所以人家他有收據,那以前我們也有跟你爸爸報告

  許:你就直接跟買主說我們這邊不加價,但是就是希望說就
    是既然大家要整合嘛,那他就乾脆就是這一筆看他是要
用什麼方式,請你們仲介去跟對方談,就是把這筆合約
拿回來給我們,然後我們就九萬五這個單價我們就接受.
..。
  劉:我跟你來講啦,這件事情我們努力,但是我還不能夠答
    應你,但是我們努力好不好,看結果怎麼樣,我這一兩
天在跟你聯繫好不好?」。
 ⑵於112年12月27日下午4時59分對話提及:
  許:因為如果蕭福松那件事情,你們那邊沒有辦法直接代替
    我們處理掉,那我們就先不賣了。
  劉:這個蕭福松的買方今天為了這個事情,包括代書他們也
    都在討論這個事情,你不能讓買方買兩次阿,沒有那個
名目,他沒辦法想出來,但是我們有想說,我們二號
們簽約完了,我們會請蕭福松來跟你大家面對面,包括
代書會幫我們協調這樣。
  許:但是我們家的立場就是這件事情不解決,那我們就先不
    賣…我相信你們也找的到用一些買賣的名目,然後去跟蕭
福松談,彌補給他,至於你們能夠談多少價格,讓你們
或者買方能夠少付一點給他,那就是你們的功力了,然
後我們也不想插手這件事情,我們只希望說這件事情結
束…而且你們昨天劉建德先生傳那兩張反而證實了說你們
對我們家並沒有你所謂的講的這麼好…。
  劉:我跟你講,這個事情我等一下再跟劉建德講好了,我再
    跟你聯絡,這樣好不好。
  許:…就麻煩妳們跟買方那邊的仲介還有買方看看說你們要
    用什麼方式,看看是誰出一點、誰貼一點,去跟蕭福
談,也叫他犧牲一點…我要取得蕭福松的那個契約的正本
,然後她上面有親自寫說放棄這筆債權…他那一張以前他
說跟我阿公簽的那個合約,我要直接拿回他的正本,而
且上面有他的簽名,然後蓋印寫說已經透過哪一方處理
,然後願意放棄這張契約,我們家就只有這些條件。
  劉:我跟你講,我聽你這樣講也很有道理,但是我再努力,
    我還沒有完全答應說,我不敢答應你。
  許:我沒關係,但是我只能這樣子跟你直白地說我們家的底
    限就在這裡了。
 ⑶於112年12月27日下午6時9分對話提及:
  劉:我跟你講,你剛剛講的事情,我答應你,我幫你處理,
    這樣好不好?
  許:我們家不插手蕭福松的那個,然後你們到最後拿正本回
    來給我。
  劉:對,就我們處理。
  許:拿回來正本上面還要有他的那個簽名,就是認定有要簽
    名證明說他是已經放棄這個合約。  
  劉:這個我們一定會做的,你別擔心,好不好?…我跟你講,
    你那個LINE我找不到,所以我就問那個劉建德,問你的
電話,我昨天晚上打給你是這樣的。
 ⑷於112年12月27日晚間8時17分對話提及:  
  許:剛剛我媽跟我要求說,她覺得親戚關係一定要顧好,不
    能撕破臉,所以她叫我一定要跟你強調說,我們家雖然
是把這件麻煩事情讓…就是趁著這次買賣一起請你們解決
掉,但是一定要讓蕭福松有拿到補償,不能說讓人家就
是直接叫人家還出來這樣。
  劉:我跟你講,我答應你的我就會處理,你放心。…這個我
    跟我們這邊仲介大家都講好了,這個事情我們要負責處
    理好…。 
 ⑸於113年1月1日下午2時47分對話提及:  
  許:我爸要求明天簽完約的當下一定要拿到那一份合約正
    本,我一定要拿到那個合約回來給他。
  劉:我跟你講,因為你明天來這個合約簽完,那蕭福松這個
    事情我跟你講,我坦白跟你講啦,是我們負責要幫你處
理掉啦,我坦白跟你講啦,我們會從仲介費給他啦,所
以你不用去......我答應你就是一定OK的啦…我們會跟他
簽大家就解決了,不可再有什麼訴訟了,其實這個錢是
我們出的啦,我跟你講。我就負責幫你處理掉就對了啦
,所以你不用去擔心這些事…。
  許:我明天簽到的合約上面一定要有標註說就是到最後土地
    有成功賣掉,有確實移轉,我一定要拿回那個。因為我
一定要先拿回來給我爸看過。
  劉:我跟你講,蕭福松這個我們會跟他簽啦,不能有什麼訴
    訟,因為錢我們這邊出的,不會有什麼問題,我答應你
    就OK了啦。
  許:我是說我明天簽約,簽的約上面要有但書,就是我說的
    那兩點,就是合約,好,我就算明天拿不到,但是我明
天簽的約上面一定要提到這件事情,就是一定要標註上
去。
  劉:明天代書在這邊,你們不必再解決這個問題了,是我幫
    你解決這個問題的啦,然後我們會叫他撥錢給他,當然
會叫他幫忙蓋章給我們啦,但是錢還沒有撥下去,我不
能跟他講蓋章,你的合約,你聽懂不懂?
  許:不是啊,那這樣我要怎麼,我們家這樣子沒有保障啊,
    如果到最後簽完...。
  劉:我答應你了,就一定負責到底,這點你放心…我可以簽
    一個單子給你,你聽懂不懂…這件事情我答應你,蕭福
這個事情。
  許:沒有啦!這個沒有在用說的,因為我就要求這兩點但書,
    然後你明天簽給我,我才好拿回家交差啊。
  劉:我跟你講,包括蕭福松這個事情.我會跟你簽一下,我一
    定幫你解決的。
  許:我的意思是說既然買方那邊都可以跟你們簽約,有但書
    了,那我爸就是說因為他跟他認識的代書,做土地買賣
的代書也有溝通過了,然後他是說叫我一定要跟你們寫
好那個但書,額外簽約就是兩點。就是地主這次所有收
購的地,那些地號寫上去,然後上面就寫說就是統一單
價是九萬五,我們家才願意賣的,如果不是的話,要另
外再賠償。然後第二點就是蕭福松那件事情,我們家從
頭到尾就是這兩點。…,然後看你是要附在合約書上•還
是要額外跟我簽一張約也沒關係,我爸就是要求我一定
要有這兩個約,他才願意讓我簽,我也才算是正式有得
到他的授權。
  劉:因為明天你來,因為明天你來,買方也會來,那四、五
    個仲介也都會來,我就跟你講,我既然我答應你了,就
可以幫你處理了,我才敢答應你啦…。
  許:對,因為就是光那兩點.就是麻煩你們一定要先寫好大概
    的内容。
  劉:我會寫好,我們這幾個仲介大家簽名,這樣可不可以?給
    你回來有一個保障。
  許:對,就是我剛剛說的那兩點,然後就是條件是怎樣,然
    後如果沒有達成的話,如果沒有做到的話,就是賠償是
    怎樣都要寫起來。
  綜觀許智揚劉澤裕之歷次通話內容,固可認定渠等二人故
分別代理兩造,針對蕭福松與被告間之水利地糾紛如何處理
一節多次進行商討,且劉澤裕最終代仲介團隊允諾全部土地
出賣價格均一致、負責處理水利地糾紛、將自行貼補補償金
蕭福松及取回系爭賣渡證書等事項,並同時將簽立承諾書
予被告作為擔保,被告始同意出售系爭土地等情,然均未見
許智揚於上開通話過程中向劉澤裕表示若未達成上開條件,
則將扣下仲介費等相關對話內容,故證人許智揚稱:曾於通
話中向劉澤裕表示若未達成上開條件,則要扣下仲介費一節
,亦非屬實。
 ⒊況且,觀諸證人許智揚於上開電話對話過程中提及:「就是我
剛剛說的那兩點,然後就是條件是怎樣,然後如果沒有做到
的話,就是賠償是怎樣都要寫起來。」等語,可知,即令原
告所屬仲介團隊事後未依系爭承諾書約定履行,依渠等當時
協商之真意,至多亦僅為原告是否應依系爭承諾書契約之法
律關係,另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之問題,而與系爭斡旋契約本
身是否成立生效無涉,故被告辯稱:系爭承諾書約定內容,
係屬系爭斡旋契約之停止條件云云,顯非可採。
 ⒋又按債之關係中,債務人之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
義務及附隨義務三類,而所謂的給付義務則包括主給付義務
與從給付義務在內,給付義務可藉由履行請求權,透過給付
之訴或不作為之訴達到履行之目的。而所謂從給付義務係為
了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之具有本身目的
之獨立附隨義務,若從給付義務未被履行時,可能導致主給
付成為不正確或是無意義之履行。因此,從給付義務之功能
在於使債權人之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之滿足,而就其為達
一定目的而擔保債之效果完全實現此點論之,倘債務人不為
履行,致影響債權人契約利益及目的之完成,債權人非不得
依民法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又源自「誠實信用
原則」之非獨立性「附隨義務」一經當事人約定,為準備、
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即具本身目的之獨
立性附隨義務而成為「從給付義務」(獨立性之「附隨義務
」),倘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或有違反情事,致影響其契
約利益及目的完成者,債權人自得對之獨立訴請履行或依債
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權利;另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
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
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在
雙務契約中,一方之從給付義務與他方之給付,是否立於互
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應視其對契約目
的之達成是否必要而定。查,系爭斡旋契約之性質為居間契
約,兩造所負之契約主給付義務分別為報告訂約機會、媒介
訂約及給付居間報酬,至系爭承諾書另行約定諸如原告應負
責處理水利地糾紛、自行貼補蕭福松及取回系爭賣渡證書等
義務內容,顯與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上開居間契約
主給付義務之契約目的達成無涉,故實難以認定系爭承諾書
內容構成居間契約之獨立附隨義務。準此,即令原告所屬仲
團隊事後未依系爭承諾書約定履行,被告亦不得執此為由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而拒絕給付居間報酬,併予敘明。
㈢、至被告雖另辯稱:縱認被告負有給付居間報酬義務,然本件居
間仲介人員並非僅原告一人,故原告應僅得依比例取得405,
905元云云,然系爭斡旋契約之當事人僅為兩造一節,既為
被告不爭執,縱令原告從事本件系爭土地之居間仲介事務時
,尚有其仲介團隊成員參與,此亦僅係該仲介團隊彼此間應
如何分配該等酬金之內部關係,尚不影響原告得基於系爭斡
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全部酬金之權利,故被告此
部分所辯,自不足採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65條、第568條第1項及系爭斡旋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2萬3,8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
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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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