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張美麗
吳定洋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樺
被 告 葉承豪(即吳慧瑛之繼承人)
葉宜汎(即吳慧瑛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芷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47號之民事
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 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准予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更正事項 (判決附表「不動產標示」欄)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編號1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編號2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9 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 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