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97號
MLDV,113,補,2497,2025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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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被 告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川澤

被 告 何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返還占用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819,231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占用面積167
.1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900元=819,231元)。聲明
第2項請求被告將同段1074地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核其目的係
為使原告所有同段1090、1091、1103、1104、1105、1106、1107
、1113地號土地(下稱1090地號等8筆土地)通行1074地號土地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90地號等8筆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
價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計算為2,151,536元。另聲明
第3、4項請求被告給付73,563元、13,945元,應併算價額。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8,275元(計算式:819,231元+2,
151,536元+73,563元+13,945元=3,058,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1,294元,扣除已繳納8,920元,尚應補繳22,374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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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