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黃武相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德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
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彭德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