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汶芳
代 理 人 陳建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更
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汶芳自114年4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
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
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
、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新臺幣(下同)405萬8,3
72元,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
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
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勞保
(職保、就保)異動查詢資料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苗栗縣南龍
區漁會,且查無其於調解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
,則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
前曾與金融機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灣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提供180期、
利率5%、每期還款1萬2,020元之方案,惟因聲請人無法負擔
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有新光銀行陳報狀及前置調解
債權明細表在卷可稽(調解卷第115至119頁),另聲請人於
113年6月1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於113
年9月12日調解不成立,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
第58號卷查核無誤,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已符合協商、調解
前置要件。
㈢依債權人陳報債權(附表編號11債權人未陳報,依消債條例
第47條第5款規定以債權人清冊記載為準),聲請人積欠之
債務如附表所示,總金額為586萬5,754元[其中編號7、8債
權,依更生卷一第620頁聲請人表示均按期每月還款2,000元
,依更生卷一第131、139頁,借貸契約之約定係自113年3月
10日開始按月於每月10日前還款2,000元;另編號9債權,億
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豐公司)係自113年4月起按月
於發薪給聲請人前即先行扣還1萬元,以上編號7、8、9債權
金額均計算至本件裁定前之114年4月為止;另編號3、6為有
擔保債權],其目前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
債務總額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
㈣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億豐公司,依億豐公司提供之聲請人
薪資資料(更生卷一第151至205頁),聲請人111年6月至11
3年9月共28月之薪資總計為113萬4,846元,平均每月薪資4
萬530元(計算式:1,134,846÷28=40,530.2,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以下均同,更生卷一第151至206頁),本院爰以之
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數額,並以之作為核算聲請人目前償債
能力之基礎。
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
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
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7,060元(更生卷一第22
3頁),尚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1萬8,618元,自可憑採。
㈥聲請人每月收入為4萬530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萬7,060
元,故每月可用以償債之金額為2萬3,470元(計算式:40,5
30-17,060=23,470),扣除最大債權銀行所提每月還款1萬2
,020元之方案(該還款方案包含附表編號1、2、4至5、10、
11債權),剩餘金額為1萬1,450元。而聲請人剩餘之附表編
號3、6、7、8、9、12債權之債權額總計為430萬1,322元(
計算式:1,818,443+388,879+22,000+22,000+170,000+1,88
0,000=4,301,322),而聲請人名下財產造橋鄉大西村5鄰慈
聖路2段305巷1弄6號建物及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調解卷第77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經新光銀行持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7號裁
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送不動產
估價師估價結果價值320萬5,897元,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
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司執字第2399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
件卷查核無誤,並有鑑估摘要表在卷可佐(更生卷二第33頁
),另聲請人名下尚有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2萬8,419元
、1萬1,410元(113年3月方變更要保人名義為聲請人配偶陳
盛丰,見更生卷一第377頁保單明細表)、車號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估價約值1萬5,000元(更生卷一第27頁車號查
詢車籍資料、更生卷二第67頁永宏機車行估價單),及各金
融機構帳戶餘額包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8元(更生
卷一第253、259頁)、彰化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0元(更生卷
一第261、277頁)、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竹南分部39元(更生
卷一第279、285頁)、元大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71元(更
生卷一第297、29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照南郵
局81元(更生卷一第301、32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頭份
分行9元(更生卷一第331、353頁)、第一銀行頭份分行83
元(更生卷一第389、391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491元(更生卷一第397頁)、台中銀行竹南分行326元(更
生卷一第401、403頁)、永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21元(更生
卷一第55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竹科分行49元(更生卷
一第561、563頁)、玉山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19元(更生
卷一第565頁)、國泰世華銀行1,000元、兆豐銀行373元、1
,002元、上海銀行468元、陽信銀行469元、板信銀行1,703
元、土城區農會120元、遠東銀行11元(更生卷一第567頁)
,總計6萬1,192元。則聲請人前開資產用以清償債務後,剩
餘未償債務金額為104萬8,233元(計算式:4,301,322-3,20
5,897-61,192=1,034,233,且均優先清償附表編號3、6有約
定利息之債權),約經7.5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034,2
33÷11,450÷12≒7.5),無法在6年內清償完畢(依消債條例
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
定觀之,應以6年為衡量之標準)。另因113年9月起央行進
行第7波信用管制,嚴格限制貸款資格、成數,並加強金檢
導致銀行自主控管不動產貸款總量,媒體報導整體房貸成數
降低、利率走升,依央行最新統計顯示,本國銀行針對自然
人第1戶購置住宅貸款成數剩7成3,貸款利率區間為2.19至3
.35%,導致不動產交易成交量銳減,而系爭不動產其中房屋
部分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所載屋齡為44年、牆壁有壁癌
、裂縫,另依該報告所附屋況照片,屋況不佳,能否首次拍
賣即以高於底價之價格順利拍定,容有疑問,故系爭不動產
是否確有不動產估計師所估計之價值,尚非無疑。是本院綜
合上情,認聲請人應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
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附表: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本金 利率 備註 0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3,786元 更生卷一第89頁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萬8,000元 6萬4,998元 15% 更生卷一第95頁 69萬5,121元 13.6% 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1萬8,443元 (有擔保) 181萬8,443元 2.68% 更生卷一第107頁 0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5,974元 5萬1,006元 15% 更生卷一第113頁 0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萬4,768元 5萬9,997元 14.99% 更生卷一第121頁 0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8萬8,879元 (有擔保) 36萬元 16% 更生卷一第125頁 0 黃秀瑛 2萬2,000元 更生卷一第131頁 0 宋巧薇 2萬2,000元 更生卷一第139頁 0 億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17萬元 更生卷一第147頁 00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35萬5,230元 35萬5,230元 1.915% 更生卷一第209頁 0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6,674元 調解卷第27頁(債權人未陳報) 00 徐寶妹 188萬元 更生卷二第61頁 合計(新臺幣) 586萬5,754元 每年應繳利息23萬4,068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