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陳富威
相 對 人 邱雅焄(英文姓名:CHIU YA HSUN)
邱博暉
邱季雲
邱森巍
邱坤信
邱東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合計欄所示
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
當事人撤回上訴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
。是原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
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
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
自應由原告負擔。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
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
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488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一所
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嗣相對人邱森巍不服,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97號廢棄原審
判決主文第1、3項暨訴訟費用負擔(已確定部分除外)發回 本院更審,嗣經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確定 在案,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
㈠聲請人起訴時之訴之聲明為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鄉○ ○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鄉○○ 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並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 7,332元。嗣於107年9月26日撤回頭屋段1104-2地號土地之 起訴,又於108年3月27日撤回孔聖段918地號土地之起訴,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95,594元【計算式:1104-2地號土 地面積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560元×應有部分3/8=5,040元;918地號土地面積1,383.5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60元×應有部分3/8=290 ,554元;5,040元+290,554元=295,594元】,此部分第一審 裁判費為3,200元,依首開規定,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3,2 00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孔聖段922、923、924、926 、927、928地號土地(下稱孔聖段土地)及頭屋段1104地號 土地應合併分割及方法後,相對人邱森巍僅就孔聖段土地之 分割及方法(即原判決主文第1、3項及訴訟費用部分)提起 上訴,則頭屋段1104地號土地業於第一審確定,此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1,881,049元【計算式:1104地號土地面積10,23 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90元×應有部分 3/8=1,881,049元】,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為19,711元,又 聲請人就此部分尚支出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6,000元、估價 費75,000元,此部分訴訟費用總計為120,711元應按第一審 所判由兩造依附表一負擔。
㈢再相對人邱森巍就孔聖段土地之分割及方法(即原判決主文第 1、3項及訴訟費用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 第1號判決確定,此部分第一審裁判費為24,411元【計算式: 47,332元-3,200元-19,711元=24,411元】,又聲請人就此部
分尚支出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8,000元、估價費50,000元, 此部分訴訟費用總計為92,411元應按更一審所判依附表二負 擔。
㈣綜上,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 表三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邱博暉 125/1000 15,089元 2 邱森巍 125/1000 15,089元 3 邱季雲 125/1000 15,089元 4 邱坤信 125/1000 15,089元 5 邱雅焄 67/1000 8,088元 6 邱東本 58/1000 7,001元 7 陳富威 375/1000 45,266元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邱博暉 1/8 11,551元 2 邱森巍 1/8 11,551元 3 邱季雲 1/8 11,551元 4 邱坤信 1/8 11,551元 5 邱雅焄 1/8 11,551元 6 陳富威 3/8 34,656元
附表三:合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名 附表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合 計 1 邱博暉 15,089元 11,551元 26,640元 2 邱森巍 15,089元 11,551元 26,640元 3 邱季雲 15,089元 11,551元 26,640元 4 邱坤信 15,089元 11,551元 26,640元 5 邱雅焄 8,088元 11,551元 19,639元 6 邱東本 7,001元 無 7,001元 7 陳富威 45,266元 34,656元 79,9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