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A AI KIEW女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SIA AI KIEW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