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敬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敬智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筆記型電腦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敬智(下稱被告)本案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
第16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
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
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被
告前案執行完畢之罪,與本案犯行之罪質相同,被告對於刑
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
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不思依
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竟竊取
他人財物既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案竊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價值約新臺幣6萬元),為其 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54號 被 告 蕭敬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敬智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入監執行,嗣於112 年8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4月11日3時13 分許,騎乘自行車至苗栗縣○○市○○○路00巷000弄00號前,先 以不詳方式開啟温書維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車門,再徒手竊取告訴人放在車內之筆記型電腦1 台(價值新臺幣6萬元),得手後騎車離去。嗣温書維發現 車門遭人開啟,且筆記型電腦遭竊,始報警查獲上情。二、案經温書維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敬智於偵查時坦承不諱,並與告 訴人温書維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另案監 視器影像比對照片及本件現場與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等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 被告先前亦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並執行完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乙份在卷可佐,而本案與前 案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然被告不知悔悟,又犯 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 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 旨所指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本件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劉偉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