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4年度,131號
MLDM,114,苗簡,131,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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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子園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續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子園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子園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實行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之行為完全同一
,且犯罪目的單一,應評價為刑法上之一行為,以免過度評
價,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斷。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物流
司機、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
(見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卷第54頁);被告犯行對告訴人
廖文正內心安全感及財產法益侵害之程度;被告於警詢時否
認犯行,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
中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後,被告始於偵訊時坦
承犯行,另尚未與告訴人和(調)解或賠償其損害之犯罪
態度,兼衡其犯罪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惠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續字第24號  被   告 楊子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子園於民國112年10月6日0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廖文正位於苗栗縣卓蘭民權路之 住處(地址詳卷)時,竟基於毀損、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同日1時13分許,持自備之紅色油漆朝該處潑漆,致上址 住處大門、地板、牆面、置物櫃、長凳及廖文正之車牌號碼 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詳卷)之外觀均沾有油 漆,致前開物品失去美觀功能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廖 文正,且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舉動,致廖文正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廖文正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子園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廖文正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 截圖、現場照片、遺留衣物照片、112年9月29日車輛讓渡( 買賣)契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6日刑生 字第1136135896號鑑定書、告訴人戶籍資料、本案地點土地



建物查詢資料、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被告手機通信 紀錄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在他人住宅,潑灑狀似血水之紅色油漆,依一般社會通念 ,顯具有警告意味,隱喻遭潑漆之他人之生命、身體可能遭 受一定之災害,當屬加害他人之惡害通知,一般人如立於該 遭潑灑紅漆之人之處境,亦會因自身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威 脅而心生畏懼。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珈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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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