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2號
MLDM,114,聲保,32,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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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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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