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昌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昌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理 由
一、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
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昌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
國114年4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於114年4月28
日辯論終結,相關之證據已調查完畢,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
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
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
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
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鄉○○村0鄰○○○00
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