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新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
貳參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