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33號
MLDM,114,單禁沒,33,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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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新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
貳參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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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