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4年度,2號
MLDM,114,原簡附民,2,2025041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宏宗
被 告 徐翰璋
高茁恩

邱志
湯昕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原簡字第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