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H000-A113064(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BH000-A113064A(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BH000-A113064B(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