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怡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1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347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4日上午9時
39分宣判,惟因本院已形成心證,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
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