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宏
吳峻毅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即被告郭金宏、吳峻毅(下合稱被告2人)互相告
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
告2人於民國114年3月20日經本院調解成立,其等並均於調
解成立後出具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
調解筆錄1份、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