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8號
HLDV,114,訴,58,202504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林國華
被 告 袁林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尚積欠新臺幣1,947,12
3元未還等情,而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有被告戶籍資料在
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由本院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