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通行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98號
HLDV,114,補,98,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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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靜珁
張長壽
張介志
張芷瑄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典模
被 告 彭麗蓉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自民國109年4月23日起至終止通行起訴狀
所載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通行償金各新臺幣(下同)12,000
元,此定期給付期間推定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600,000元(計算
式:12,000元×5人×10年=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7,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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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