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1號
HLDV,114,家繼簡,1,202504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上利

送達代收人 李佳芬
被 告 林上益


林志帆


林慧蓉

林宜靜

林忻慧

兼 上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林賴菊妹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上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9頁),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賴菊妹於民國95年6月3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其配偶林嵩義已於96年12月8
日死亡,而原告林上利、被告林上益、林姿妤及訴外人林上
卿、林上貴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因訴外人林上卿先於77年
5月5日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林忻慧、林慧蓉、
林宜靜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另訴外人林上貴於110年8月21日
死亡,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被告林志帆再轉繼承其應繼分
,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前已辦妥公同共有
之繼承登記,又兩造間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得分割之
約定,然兩造迄今無法就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
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林上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林志帆、林慧蓉、林宜靜林忻慧林姿妤則同意按照 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見本院卷第286頁)。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之分 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一 共有人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 人主張之拘束,故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 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 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五、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林賴菊妹之合法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節,業據 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籍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照片、戶 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7至53、177至178 、211至229、289至295頁),而被告林姿妤(兼被告林志帆 、林慧蓉、林宜靜林忻慧之訴訟代理人)就原告主張之前 揭事實亦到庭不爭執,稱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見本 院卷第286頁),則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請求 就被繼承人林賴菊妹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自屬有 據。
六、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及原告主張之方割方式、被告就分割方案之意見等情事,認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七、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 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 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 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一(被繼承人林賴菊妹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花蓮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 213.46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2 房屋 門牌號碼:花蓮縣○里鄉○里村00鄰○○路000號 43.6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林上利 5分之1 林上益 5分之1 林姿妤 5分之1 林志帆 5分之1 林慧蓉 15分之1 林宜靜 15分之1 林忻慧 15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