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89號
HLDV,114,司票,89,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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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姚冠仲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温成貴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
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核本票(票據號碼:CH N
O 800415)1紙及聲請狀內容,均未記載相對人温成貴之身
分證統一編號,尚難特定聲請人所聲請之對象。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3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債務人身份
證統一編號,該通知已於114年4月2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
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僅由聲
請狀記載之內容及所提出之本票1紙,本院尚無從特定聲請
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無法認定其當事人能力,是聲請人之聲
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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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