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萬生
債 務 人 林阿好
黃佩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7,00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
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經查,債務人黃木榮已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木榮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00元 林阿好、黃佩茹 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70,000元 林阿好、黃佩茹 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9%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000元 林阿好、黃佩茹 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29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258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70,000元 林阿好、黃佩茹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29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258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