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74號
HLDV,114,司促,774,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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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青年安心成家住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紳旭

債 務 人 盧澤彥即盧豪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花蓮縣青年
安心成家住宅社區規約暨管理辦法(第三屆修訂版)之青年住
宅住戶管理規約第十一條記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或依本規
約應負擔費用之人如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
應負擔之費用,積欠達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店面積欠達新台
幣參萬貳仟元以上(含)(定期給付適用),經三十天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15%計算。
惟債權人請求金額未超過上開約定之金額,故請求按年利率
15%計算之部分,為無理由,自應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為計算。是債權人本件之聲請,僅於本支付命令第一項之
範圍內有理由,逾此範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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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