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49號
HLDV,114,司促,1749,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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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債 務 人 蔡胡世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3,40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3,403元 蔡胡世強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3%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3,403元 蔡胡世強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114年5月28日止 按年息0.313%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26%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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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