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48號
HLDV,114,司促,1748,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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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建忠


債 務 人 徐裕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0,399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
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經查,債務人林秀妹已於民國110年9月6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瑞盛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0,399元 徐裕雅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3%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30,399元 徐裕雅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114年5月1日止 按年息0.363%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726%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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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