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05號
HLDV,114,司促,1705,202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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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債 權 人 江素瑜
債 務 人 詹耘朋即詹鋐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
准許,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示支票退票日
為113年12月24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上開支票可
得請求之利息,應自上述退票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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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