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42號
HLDV,114,司促,1442,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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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采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3,94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255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113年12月5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204,255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9,690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9月28日起 至113年12月5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9,690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29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4,255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 至113年12月5日止 按年息0.229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204,255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114年1月29日止 按年息0.3295%計收違約金 001 新臺幣204,255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59%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9,690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 至113年12月5日止 按年息0.2295%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9,690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 至114年4月29日止 按年息0.3295%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9,690元 林采蓉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59%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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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