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276號
HLDV,114,司促,1276,202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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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賴榮欣


債 務 人 蘇煒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2,698元,及自民
國(下同)113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1月10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9.6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月11日起至114年10月10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8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14年10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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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