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廖年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姚雅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未提出得請
求債務人給付26,7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2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債權釋明證據。嗣債權
人於114年4月9日陳報狀提出通訊軟體截圖、不起訴處分書
、確定證明書影本等資料,仍未提出與請求金額26,700相符
之債權釋明證據,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
間未臻明確,尚無從逕認債務人應負擔系爭款項。揆諸前揭
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