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7月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
所:花蓮縣○○鄉○里○○街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10年7月4日死亡
,聲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
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經鈞
院110年度司家催第28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且經鈞院
函覆無人聲明繼承。又被繼承人於107年3月19日公證遺囑,
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剩餘動產全數贈與聲請人作
為本縣榮民遺孤生活補助、就學獎助學金等使用,爰依法聲
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於變價後依公證遺囑執行等
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
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
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
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
4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
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
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之1第1
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遺產收支查詢作業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公證書、公證遺囑、除
戶謄本、本院民事裁定暨公告、本院函覆查詢函文、不動產
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司家
催字第28號卷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被繼承人所遺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聲請人為交付遺贈物,確有變賣不動產
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其聲請變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文鳳
動產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金額(數量) 1 黃金 54.242公克 2 人民幣 27.7元
不動產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2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 3 花蓮縣○○鄉○○段000○號建物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