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4號
HLDM,114,聲,244,20250429,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謝育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禹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刑事訴訟資
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
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
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法院
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
定有明文。又該點之說明謂「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
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
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
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
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
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
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
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二、本案被告李禹所涉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現
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72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所涉罪名
經核非屬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
、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是本
案聲請人尚不符合本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
又本案被告係被訴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亦與前開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他案件係指案件具
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之性質
不合,是本案聲請人亦難以此規定聲請獲知平台業務資訊。
是故,聲請人以本案被害人之身分聲請資訊獲知開啟,顯與
前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
事項」之規定不合,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無理由,自應
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