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簡字第9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
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如之緩刑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經查,受刑人陳玉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9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緩刑2年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等判決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有未依
緩刑條件賠償之情形,業經告訴人陳曼文陳報聲請撤銷緩刑
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附條件緩刑案件受刑人支付告
訴人賠償金情形陳報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受刑人
確實有未依緩刑負擔履行之情形,且受刑人於與告訴人達成
調解逾兩年後仍未依約給付賠償金,顯對於犯罪造成告訴人
之損害無任何悔意,亦無意賠償告訴人,有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違反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是聲請意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院函知受刑人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予其
陳述意見之程序保障,受刑人於5日內未表示任何意見,附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