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9號
HLDM,114,單禁沒,29,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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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光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光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續字第1號、112年度偵續字第6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112年
度毒偵續字第1號、112年度偵續字第6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
國112年9月11日至114年3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上開
案件中,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葉渣,經送慈濟大
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成分乙節,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112年4月10日慈大藥字第1120410051號函暨鑑定書在卷
可稽,足證如附表所示之葉渣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
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塑膠罐及與毒品一同置於
罐內之濾網,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見
卷附之扣案物照片),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實驗室編號 毛重(公克) 取樣(公克) 檢驗結果 備註 1 紅蓋塑膠罐內含濾網9包及葉渣,抽驗葉渣 Z0000000000 40.2137 (含標籤) 0.0078 四氫大麻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4月10日慈大藥字第1120410051號函附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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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