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良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3日18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26
小時內某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㈡於111年6月7日10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
字第15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112年2月1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
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花蓮地
檢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案件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驗
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偵
字第484號案件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驗結果分別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花蓮縣警察
局花蓮分局110年3月1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
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3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00326052
號函附鑑定書、花蓮縣警察局111年6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6月30日
慈大藥字第1110630052號函附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證如附表
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
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包裝盒,因沾附第一
、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實驗室編號 毛重(公克) 取樣(公克) 檢驗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2.5085 (含標籤) 0.0075 甲基安非他命 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3月26日慈大藥字第1100326052號函附鑑定書 ㈡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實驗室編號 驗餘淨重 (公克)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粉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6.4894 海洛因 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6月30日慈大藥字第1110630052號函附鑑定書 ㈡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84號 2 白粉1個(含包裝盒) Z0000000000 2.3725 海洛因 3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9516 甲基安非他命 4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9582 甲基安非他命 5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9536 甲基安非他命 6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9365 甲基安非他命 7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9688 甲基安非他命 8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8725 甲基安非他命 9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9512 甲基安非他命 10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9830 甲基安非他命 11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0.2067 甲基安非他命 12 晶體1包(含包裝袋) Z0000000000 11.7816 甲基安非他命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