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36號
HLDM,114,原附民,36,2025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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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王健行 (住址詳卷)
被 告 彭仁傑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仁傑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健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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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