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王健行 (住址詳卷)
被 告 彭仁傑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彭仁傑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健行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