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徐燕慶
被 告 李蓮枝即曨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9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